公司股东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海宁律师事务所
2025-04-22
结论:
普通公司股东一般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于劳务价值难准确评估,且不具可转让性,不符合公司股东出资要求,所以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劳务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载明。如果大家在公司或合伙企业出资等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解答。✫✫✫✫✫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普通公司股东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在出资形式上存在差异,普通公司股东通常不能以劳务出资,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
普通公司要求股东出资具有可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的特性,劳务价值难以精准评估,且不具备可转让性,不符合公司股东出资要求,所以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劳务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具有合理性。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建议普通公司股东选择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符合要求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在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时,全体合伙人应谨慎协商评估办法,并明确载入合伙协议,以避免后续纠纷。✫✫✫✫✫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公司股东出资方面,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劳务由于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也不具备可转让性,不符合公司股东出资要求,所以普通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方面,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劳务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载明。
提醒:
公司股东出资要严格遵循法定出资形式,避免因不符合要求导致出资无效。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时,要注意协商好评估办法并规范写入合伙协议,如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对于想要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明确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可以选择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若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可考虑以劳务出资,不过要和其他合伙人协商确定劳务评估办法,并在合伙协议里写清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普通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他们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因为劳务价值难评估,又不可转让,不符合出资要求。
2.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能以劳务出资。他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劳务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劳务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写进合伙协议。
普通公司股东一般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于劳务价值难准确评估,且不具可转让性,不符合公司股东出资要求,所以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劳务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载明。如果大家在公司或合伙企业出资等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解答。✫✫✫✫✫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普通公司股东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在出资形式上存在差异,普通公司股东通常不能以劳务出资,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
普通公司要求股东出资具有可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的特性,劳务价值难以精准评估,且不具备可转让性,不符合公司股东出资要求,所以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劳务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具有合理性。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建议普通公司股东选择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符合要求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在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时,全体合伙人应谨慎协商评估办法,并明确载入合伙协议,以避免后续纠纷。✫✫✫✫✫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公司股东出资方面,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劳务由于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也不具备可转让性,不符合公司股东出资要求,所以普通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方面,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劳务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载明。
提醒:
公司股东出资要严格遵循法定出资形式,避免因不符合要求导致出资无效。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时,要注意协商好评估办法并规范写入合伙协议,如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对于想要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明确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可以选择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若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可考虑以劳务出资,不过要和其他合伙人协商确定劳务评估办法,并在合伙协议里写清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普通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他们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因为劳务价值难评估,又不可转让,不符合出资要求。
2.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能以劳务出资。他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劳务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劳务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写进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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